年底了,又到了跳槽旺季。很多人选择在这个时候辞职,是为了新的一年能有更多的休息,等过完年再找工资。
那么员工辞职就面临一个问题。所有情况都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自动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可以不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出辞职。
那其他情况呢,比如被动辞职,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还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遇到第三十八条之一款所列六种情形,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辞退。
之一款列举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但并未明确是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通知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它和第二款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首先,从前后法的衔接来看,该条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继承和扩展,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由此可见,在《劳动法》看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性质与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性质相同。《劳动合同法》没有理由毫无预警地改变这一根本立场。
其次,从立法逻辑上看,一般情形和违法情形应当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
但是,本条之一款所列的六种情形,都是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如果将一般情形和违法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都体现在“提前三十日通知”中,就不能体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最后,从常识来看,用人单位没有理由不提供劳动保护,不拖欠工资,不买社保。劳动者要忍辱负重,帮雇主再干30天,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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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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