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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方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承接客运业务在本市从事客运服务时,被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公安交警联合执法检查拦停。
方某现场无法出示其本人及车辆的营运资格证件,交通总队以其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立案并进行调查。
经调查、听证,方某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交通执法总队于同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方某于2019年3月8日在本市实施了个人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属于第一次被查获,决定给予方某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并要求方某对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方某不服,认为其通过合法网约车平台接单,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对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区分裁量情节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其中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第一次被查获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该裁量基准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赋予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规制,交通执法总队据此对方某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均无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本市合法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应当满足“三证齐全”,即网约车平台公司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本人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本案中,方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通过网约车平台承接客运业务,已属于非法营运,故对其处罚应适用《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在第一次被查获时,即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相比合法的网约车,处罚更严。本案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如何加强对驾驶员、营运车辆的资质监管,切实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提出了警示。
来源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沈莉萍 林博宸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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