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靖)大学生小王坠入校园内宿舍楼前地下室摔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遂状告学校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0余万元。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校方被判负次要责任,赔偿损失69090元。
小王是在2013年9月途经学校内宿舍楼前时,掉入防空洞摔伤致残的。“防空洞由阳光板遮盖,没有警示标识。”至今他对此耿耿于怀,“我认为学校应该对校内各种公共设施设备具有修缮、更换义务,对于危险设施有提醒、警示的义务。但学校没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我受伤。”小王请求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在法庭上,校方却提出事发时,是小王违规爬上宿舍楼前地下室采光板的,结果采光板被踩裂,他跌落到地下室而受伤。“小王受伤是意外事件,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大学生应遵守规章,不应破坏公共财物,攀爬采光板。”校方认为学校在事故中无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而就是否踩踏地下室顶棚挡板,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相关事实,最终认定小王自负事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学校就小王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090元。
法官释法
案后法官认为,小王坠落原因难以查明,但根据现场照片可知,成年行人在通常情况下,可在围绕宿舍楼地下室采光通道旁的水泥地上安全通行,并不会坠入地下室。因该水泥地与人行通道相连,且并未封闭,故客观上也常有人在此通行。小王作为成年人,未就坠落原因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且对坠落原因又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学校对校园内的设施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小王行走区域虽不是主要道路,但具备行人通行条件。校方未在上述水泥地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虽然学校在地下室顶棚安装了挡板,并设置了一定高度的护栏,正常情况下足以避免行人坠入地下室,但在客观上,校方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能有效地防止坠落事件发生,故此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