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域,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从到达迁入地时起,城市三日内,农村十日内,由本人或本人户口主管部门办理迁移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上交迁移证。
2.集体户成员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相互合并、购房搬迁等三种原因申请迁出的,应当及时办理进城迁出。他们迁入时,因为住的是自己合法的房产,要求在该地址落户,而该地址已经有别人的户口(指房产转移等。),他们予以处理。
3.户口迁移注意事项:对从其他城市(含新区)迁入我市主城区、新城区并已报小城镇的,按相关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已落户的复员军人和申请随军家属落户的现役军人,必须注销入伍前的常住户口。在办理落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已在本市定居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回迁入地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