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讯近日,绥德法院审结了一起无照售烟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九百八十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零八十元。
经查明,2009年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老谢、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中华牌香烟422条,以硬中华牌香烟230元至260元、软中华牌香烟320元至36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销售香烟过程中被绥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警方从赵某某处查获“中华”牌香烟40条。经鉴定,这40条香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烟。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格从被告人赵某某处私自购买“中华”牌香烟219支、软“中华”牌香烟12支,以硬“中华”牌香烟每支320元、软“中华”牌香烟每支46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金额达73330。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记者朱庆玲新安晚报
编辑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