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妻子都再婚了。再婚前,双方都有自己的房子。买了一套两居室,婚前按揭贷款,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贷款至今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这套房子归我所有,对方同意,但要求三年来房价上涨所得的一半给她。现在不想卖房子了,实际上也没有从房价上涨中获得任何收益。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