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雇通知(员工违规解雇通知)*
部门经理发通知解雇员工。他能代表公司吗?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员工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公司可以否认辞退吗?
通常在公司没有明文规定部门经理没有辞退权的情况下,部门经理辞退员工应视为公司的意志。
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个极端的情况来分析:如果一个公司要辞退一个员工,让部门经理先发通知辞退。如果没有劳资纠纷就好了。如果出现纠纷,公司又会否认,不利于劳动者 *** 。
但如果部门经理、主管、总监、主任、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发出的辞退通知都可以视为公司辞退,那么就会出现另一种极端情况:部门经理对公司不满,发出通知辞退部门所有人员,并要求他们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寻求赔偿,这样对公司会非常不利。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相关文件中注明哪些管理人员有权辞退员工,并注明辞退通知必须由法人、总经理签字或公司盖章后方为有效。但在实践中,大多数民营企业并没有这样的法律风险意识。
[案由] (2019)豫01民段第10353号2015年2月,罗加入了重庆一家玻璃公司,从事贴花工作。
2019年6月5日,罗收到辞退通知,通知称:经考核,罗被证明不称职,公司决定辞退,并要求罗在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上有部门经理陈某的签名。
6月12日,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玻璃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元,同时还要求支付年假工资。
罗申请劳动仲裁后,于7月10日、8月25日书面通知罗复工。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罗的赔偿请求,罗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该部门经理陈某于6月5日发出辞退通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玻璃公司辩称,陈某无权代表公司做出解雇决定。法院认为,系罗某部门经理,直接管理罗某,其对罗某的辞退通知可代表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关系。
通知罗回公司上班是在仲裁立案和一审开庭之后,不代表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
公司以罗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证明公司相关规定或罗不称职的证据。故本院依法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玻璃公司支付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万元。
该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时,公司提交了一份录音,录音中称,公司办公室主任余某于6月10日告知罗某,部门经理无权辞退员工,并通知罗某回来公司继续工作或公司给他调换工作。
显示罗申请劳动仲裁前,公司告知罗公司未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回公司上班。
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部门经理出具辞退通知书,称公司与罗解除劳动关系,但该通知书未加盖公章,未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罗申请仲裁前,公司办公室主任余某告知其部门经理,无权代表公司作出辞退员工的决定。故罗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员工的直接管理人辞退员工,也会被视为公司授权的终止。如果发生劳资纠纷,法院会支持员工的赔偿要求。
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发布书面文件通知,明确公司哪些管理人员有权辞退员工。还应注明只有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的书面通知、人事部门发的邮件等。可以作为辞退员工的有效形式。
这样,部门经理发出的辞退通知,或者口头辞退的录音等。,不能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如果被直接领导口头辞退,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有这个权利;否则即使有录音,后期 *** 也未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