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是订立和处理合同的之一步。合同的形式,也称为合同订立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的表达。结论的主要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此外,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外,还有其他形式。
守则条款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可以有形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
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现内容的数据电文。,并可随时查阅,应视为书面形式。
第六百六十八条之一款【借款合同的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五条【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三人单方面向债权人作出书面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七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保理合同的形式】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八十九条承揽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三条第三款【技术 *** 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形式】技术 *** 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成立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形式。
实用要点
1。第469条第1款原则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即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一般对合同形式没有特别要求。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通过 *** 、 *** 视频等方式进行沟通。其他形式,如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况推断出合同的情形,也称为默示合同。请注意,本条第2款列出了书面合同的形式,但书面形式不限于此。此外,本条第3款规定了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根据该款,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它们能够有形地表现所包含的内容。这是书面形式的本质特征,任何书面形式都必须满足这一条件。第二,可以随时访问和使用。这是数据电文的特殊要求。如果数据电文的形式不能随时保存备查,就失去了书面形式易于取证、易于认定责任的优势,因此不应作为书面形式使用。
2。第668条第1款规定了借款合同的形式。借条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便于合同纠纷发生后的举证和纠纷处理。但小额短期借款往往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且大多相互熟悉。因此,本条并不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第685条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是一种必备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保证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书面保证条款。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担保时,只要债权人收到担保且未提出异议,担保合同也有效。
4。除了上面提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按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典型合同主要有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 *** 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
5。第490条第2款规定了"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没有书面形式合同仍然成立的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书面形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使用的合同不成立。所以就有了第490条第二款。
6。第四百七十一条是关于合同订立的方式。前述均为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本条为合同订立形式的内容。虽然内容不同,但概念相近,所以放在本条目的末尾。订立合同的方式就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式。要约和承诺是最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这样发生纠纷时,就有了衡量标准,便于做出判断。也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所处的阶段,一旦做出某种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是否会导致合同的成立,最终会承担什么责任等。有人认为,实现意志也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意思表示的实现,是指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事先声明,在受要约人没有向要约人表示意思的情况下,合同可以成立。《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是,除非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这一规定表明,允诺可以通过暗示的方式作出,因此,意思的实现可以归结为允诺被作出的事实。因此,它可以被归类为要约和承诺,以形成合同。
典型案例
1。北京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更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
【/s2/】案件要点: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与本案争议标的相关的合同和提单,表明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虽然委托人没有向委托人出具确认欠款的单据,但委托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函件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确认了委托人欠委托人货款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沈阳化工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案(更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案件要点: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列明。调解书一经签署,对包括保函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3。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请案(更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s2/】案例要点:《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存款人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时,应当证明存款人和银行分别作出的要约和承诺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存款人主张犯罪分子基于伪造的存单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就储蓄事项认定存款人和银行是否作出要约和承诺。在双方不能订立储蓄合同的情况下,储户基于伪造的存单提起的诉讼,应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一般存单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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