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问题(如何解决)
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有配偶,一个没有配偶,两个都有配偶。这种同居关系正在形成和解除。有些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要求一定的赔偿。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要求返还的除外。
成都律师,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
二、一方要求返还婚前财产的纠纷如何处理?
至于婚前财产给付的性质,一般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将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数额一般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立或者消失,给付人可以请求返还。
《更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彩礼问题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准。
三。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双方都想取得房子的产权。我们做什么呢
恒律师事务所表示,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房纠纷一般表现为:
(1)一旦婚姻失败,双方事前事后对所购房屋如何处理没有约定。
(2)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包括贷款)多为一方全额支付。
(3)涉及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买房时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双方都想取得房屋的产权。
(4)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因房价上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恋爱期间,因结婚共同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按份共有,一般认定为共有。双方关系终止后的共同财产分割,符合物权法中“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分割事由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收入和财产,应当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在取得房屋时,应当返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双方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因此,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房屋因市场因素增值,房产增值部分按共有原则处理。
成都律师,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
4.处理彩礼纠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彩礼是有严格针对性的,必须以当地习俗为准,有明显的习俗,因为最后结婚都要付出。
处理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现实生活中,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他们都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当事人通常会将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要注意彩礼返还的范围。根据已支付彩礼的实际用途,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费,是否支付了准备结婚的必要费用等。,彩礼应在此基础上适当返还。
恒律师事务所表示,在现实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被用于购买双方共同生活的东西,但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被消费。所以要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