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创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分三个层次进行,即公司教育、部门教育和班组教育。
第三条。公司特殊岗位员工上岗前必须持有国家特殊岗位证书。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更换。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队员由各部门委派的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
第六条公司将安全责任按区域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再细化落实,直到具体个人形成安全管理责任区。在非责任部门责任区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责任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的之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本部门新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2.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和其他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职责,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
4.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并按照本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5.负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护消防安全设施;
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
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原因。
第八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以下消防知识: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式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的火灾。
2.水不适合扑灭油火和电气火灾。发生电气火灾时,用水灭火前必须切断电源。
3.易燃液体着火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和干粉灭火器灭火,自燃物品可用水、沙土或干粉灭火。
4.所有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有冲突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存放在同一仓库或房间内。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公司员工严禁在工作时间穿拖鞋、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包括西装和短裤)、赤膊或背心。工作时严格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旋转机床和钻床时不准戴手套。
第十条制造部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操作各种设备。设备启动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我们不得润滑、清洁或调试运转的机器。当我们暂时离开设备或发生故障时,我们必须停止机器并关闭电源。操作完成后,应关闭机床和电机,将工具和工件从其工作位置撤出,并将所用的工具、夹具和量具清理干净。清除切屑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用工具,严禁直接用手清除切屑。对因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11条任何外露的机械设备传动机构应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并应定期检查,防止脱落。当运转中的机器或传动机构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车。
第十二条电焊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危险现场(周围有可燃物)必须配备灭火设备和监护人员,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焊接现场,不得随意摆放点燃的焊接设备。焊接后,必须关闭电源和气源,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我公司电工必须持有劳动、供电部门颁发的电工证方可上岗。比如只禁止低压电工操作高压部分。电气维修人员应按照《电气安装与维修标准》和《电工手册》进行操作,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禁止乱接乱拉电线,禁止使用临时电线。确需使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专业电工接线,临时电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十四天。
第十五条各类电气设备上的照明插座应使用安全电压;各种电源开关、插座应完好、安全可靠,200伏以上的插座应装接地线;堆放物品应远离各种开关、插座、电源线、照明和电气设备0.8m以上,并留作应急之用。禁止擅自在仓库和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电气设备。禁止在电气设备的箱盖上放置茶具、雨具和杂物,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第十六条电气设备的外露部分和电线,无论有无电,都不得随意触摸。禁止用湿手或赤脚拉电气开关和触摸电气设备,并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触电事故。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我公司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的绝缘性能是否良好,线路接头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应不定期检查电气设施和电路。检查中如发现火花、短路、发热、电源线损坏等不良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维修。公司会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隐藏线路进行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配电室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制度,配备值班人员。所有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试验和检查,电气设施的各种保护装置应保持齐全、准确、灵敏,有效防止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室内消防设施和配电消防设备应保持清洁,经常维护,发现损坏或问题应及时报告。配电房内禁止吸烟,禁止存放任何杂物。
第十九条除指定吸烟区外,任何人不得在本公司厂区吸烟。禁止在储存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携带火种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严禁在公司范围内私自携带或藏匿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厂区内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爆竹。所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油性物品应由专人在指定地点保管。第二十一条消防器材应放置在公司指定的固定停放点的显眼位置。第二十二条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车辆、木踏板、纸箱等杂物堵塞消火栓设备系统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消防器材是特种消防器材。没有火灾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固定的消防设备,不得挪用或者故意损坏消防设备。违者将按消防器材价值的两倍进行处罚(特殊情况除外),并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任何人发现有人篡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如发现消防设备损坏或有隐患或需要报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更换和重新购置。
第二十五条仓库内的货物应符合公司的消防安全规定,货物必须按要求堆放整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出口。仓库管理员有责任和义务统一安排所有进货的摆放位置,各生产部门应配合仓库管理员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叉车和运输车辆应遵守厂区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装运货物。叉车除司机外禁止载人,运行中的叉车上严禁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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