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医院工作制度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2年4月7日
[实施时间]1982年4月7日
[有效性属性]有效。
【代号】 264462
附件:紧急处理的范围
当病人因疾病发作、突发外伤、异物侵入而处于危险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医院必须进行紧急抢救。
例如:
1.急性创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
2.突发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烧。
4.突然出血、吐血、内出血迹象、流产、婴儿腹泻、严重脱水和休克。
5.抽搐或昏迷的人。
6.耳道、鼻腔、咽部、眼睛、气管、支气管、食道都有异物。
7.急性眼睛疼痛、发红或急性视觉障碍。
8.脸色发青,呼吸困难的人。
9.投毒,服毒,割颈,上吊,溺水,触电。
10.急性尿失禁。
11.发病突然,症状严重,发病后迅速恶化。
12.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可疑人员。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他医生认为它适合紧急治疗。
按照上面的规定,机械执行不应该耽误病人。如果情况模糊,难以确定,医生应根据患者的整体情况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