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条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强制拆迁房屋的问题可能会经常发生。很多当事人看到自己的房子被强拆都很焦虑,不知道强拆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有违法强拆是否能得到赔偿。事实上,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关于房屋强制拆迁的相关规定。只要了解法定的强制拆迁程序是如何进行的,那么自己的房子是否被非法强制拆迁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1.谁有资格强拆房屋?城镇违法建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责成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 等措施。
农村建房违法占用土地: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 ***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强制拆迁房屋的主体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人民法院,因此在强制拆迁房屋的情况下,需要想办法核实确认强制拆迁人员的具体身份,以判断合法性。
二、什么条件下可以实施房屋强制拆迁?城镇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
农村建房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起诉或者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
事实上,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启动强制拆迁程序。无论是之前的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还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来说,它给了业主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以纠正对相关房屋的不正确行政行为。实践中,很多房主对强拆程序前的处罚程序漠不关心,置之不理,以为“装看不见”就会“平静下来”,什么事都不会发生。殊不知,这种对法律的无知态度,往往是对法律赋予的救济权的浪费。“法律不保护睡在右边的人”,救济的机会就错过了。一旦启动强制拆迁程序,房主往往无能为力。此刻,我急着向律师求助,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处罚程序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程序,启动律师我也无能为力。
3.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房屋的
1.督促:强制拆迁房屋前,应督促房主提前履行拆迁义务。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以及业主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陈述和申辩:业主在收到催款函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强制执行决定:房屋所有人经催告逾期不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载明房屋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间、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公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 前,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与督促内容一致)。
5.执行:房屋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 房屋。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
1.申请条件:房屋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自行拆除房屋的行政决定。
2.督促: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履行拆迁义务。
3.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进行书面审查。
4.听取意见: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所有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5.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的执行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综上所述,无论是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房屋,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必须符合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上述程序,还必须符合强制拆迁主体和房屋法定强制拆迁的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可能涉嫌非法强拆,需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