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荷地水库(有法律保护水库)
4月26日,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湛江河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市出台的之一部水库水质保护的实质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市水库水质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河底水库的保护和开发也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河底水库水源地保护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河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两级人民 *** 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界定。明确提出了以禁止和限制各种行为为重点的保护措施和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了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规定》主要解决以下七个问题: (一)确定适用范围。由于河底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部分在广西和广东省茂名市,为保证条例的可执行性,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2)建立合作保护机制。河底水库横跨两省三市四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玉林市和茂名市人民 *** 的支持和帮助。因此,条例规定,市人民 *** 应当与玉林市人民 *** 、茂名市人民 *** 协商建立九洲江-河底水库流域水质保护合作机制,依法开展环境监测、预警、执法、应急处置、纠纷解决等合作。(3)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为保护库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体现民法典的相关原则,条例规定,市人民 *** 应当在河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补偿基金用于因河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经济补偿。(4)增加了禁止行为和处罚。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定严于上位法的禁止行为。考虑到水库网箱养殖的普遍性及其对水体的污染,《条例》规定河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禁止网箱养殖。河底水库存在非法采砂、围库造塘、种植速生桉树、投喂养殖等污染行为。鉴于上位法对上述污染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上述污染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五)规范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为。由于上位法只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并没有规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行为。河底水库周边存在大量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是影响河底水库水质的重要因素。因此,条例规定,专业户、散养畜禽户可以进行养殖活动,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泄漏、溢出、散落,并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6)协调处理生活垃圾。洪湖农场位于二级保护区,其生活垃圾依法不能填埋、堆放。由于洪湖农场属于广东农垦下属企业,其生活垃圾未纳入廉江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统一处理,严重影响河底水库饮用水源水质。条例规定,廉江市人民 *** 应当将石角镇、河唇镇、洪湖农场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纳入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七)明确委托执法和授权执法。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提高执法效率,《条例》将自设处罚权委托给河底水库管理机构行使。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河底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条例》不仅为河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也为我市今后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湛江的“青山绿水”,充分发挥地方法规的刚性约束作用。对促进我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建设美丽湛江具有现实的推动作用和意义。